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有关精神,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做到关口前移、抓早抓小,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营造学校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学校实现新征程发展目标提供坚强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主要包括谈心谈话、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通报、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
第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打破“一团和气”,有苗头即遏制,有问题即纠正,坚持实事求是、问题导向,教育引导、重在防范,挺纪在前、动辄则咎,及时处置、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四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学校党委履行主体责任,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党委工作部门和各级党组织着重抓好落实,列入基层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协助校党委抓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谈心谈话
(一)学校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当围绕思想、履职、纪律作风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及时掌握党员干部的情况,解决干部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把关心、爱护、帮助党员干部贯穿工作全过程。
(二)学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与校领导班子成员专门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与分管(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专门进行两次谈心谈话。
(三)学校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科级干部进行两次谈心谈话。机关党委要结合实际开展谈心谈话工作,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科级干部进行两次谈心谈话。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与平时工作结合起来,党政班子成员在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监督检查工作、单独交办工作或个别听取工作汇报时,要向谈话对象重点提出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四)结合工作实际对涉及师德师风、选人用人、招生工作、人员招聘、财务管理、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后勤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要进行重点谈心谈话。
第六条 提醒谈话
(一)对于党员干部存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责任和“一岗双责”不力、工作不到位等问题的;党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个人行为与党员身份不相符,存在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尚不足以给予党纪处分的;被反映的问题无法查明的等情况,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
(二)提醒谈话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谈话提醒,一般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或纪委书记、分管(联系)校领导主谈;对处级党政副职领导干部的谈话提醒,一般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或分管(联系)校领导主谈; 对其他党员由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主谈。针对在线索处置、执纪审查中发现需要提醒的问题,由校纪委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提醒谈话。
(三)提醒谈话时,提醒谈话主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提醒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提醒谈话主体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要求。
第七条 批评教育
对待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敷衍塞责,工作推进出现问题,群众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教育引导其正确认识问题,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改进工作。
第八条 通报
(一)各级党组织对所管理党员、干部、党组织遵守党的各项纪律规矩不严格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且造成比较严重影响的,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在党内通报批评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校属二级单位、处级干部进行通报批评,由校党委研究决定并组织实施。对校属二级单位内部机构、科级干部和党员进行通报批评,由所属党委(党总支)研究决定,自主组织实施。
(三)通报内容一般包括错误事实、性质、产生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九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
(一)学校领导班子、校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或者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作风建设等需要,或者遇到重要性、普遍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
(二)民主生活会中要加强自我剖析,注重查摆问题、思想沟通、整改落实,解决问题于未萌状态。党员领导干部经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受到提醒、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三)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
(四)各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党员相互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条 诫勉
(一)对于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对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二)诫勉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一般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或校纪委书记主谈;对科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其所在处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主谈。
(三)进行诫勉谈话时要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谈话函询
(一)针对有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以这种方式提醒、提示干部群众在关注着某种问题,可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并按照时间要求作出书面答复。
(二)谈话函询由校纪委实施。必要时,校党委也可对谈话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对核实发现不如实说明问题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其它措施
对于经过初核了结或立案后免于处分的,应当根据情况通过纠正违纪行为、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检讨)等措施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要做好工作记录,认真填写《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主体责任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纪实册》,并于年末通过报送专门情况报告、党建工作述职等形式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四条 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发现问题线索,特别是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向校纪委报送而不报送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严格工作纪律,参与谈心谈话、提醒谈话、函询、诫勉等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党员,运用第一种形态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遵照上级有关规定精神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最权威的全网担保平台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