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1、贯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原则。
2、坚持从严治党,责任对象的重点为学院班子成员、科级干部、各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对党员领导干部更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3、坚持党风廉政工作与教学、管理等其他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开展,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4、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发生重大问题实行责任追究。
二、学院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
党委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党委书记和学院院长为第一责任人。
1、党委书记对党委委员、科级干部、全体党员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2、学院院长对副院长、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和全体教职工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3、学院副书记、副院长对所属干部及成员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1、教育督促制度
每学期初,责任人向责任对象布置工作时,认真组织学习上级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加强督促,形成制度,且以表格登记备案。
针对责任对象所负责的工作特点,责任人应对其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并进行教育。责任人每年与责任对象至少谈心1-2次,了解其廉洁自律情况和思想状况,并填写登记表。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责任人应及时向责任对象了解、提醒;在责任对象因违纪受到查处时,责任人应根据组织要求,对责任对象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配合调查,争取组织从轻处理。
2、分析报告制度
实行“党风廉政情况分析”报告制度。即由责任人填写责任对象党风廉政状况和思想动态。重大情况和问题随时报告。该项工作可在年终民主生活会前听取群众意见和责任对象年终廉政专题小结的基础上进行。如有必要,可要求责任对象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3、考核奖惩制度
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干部考核及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认真履行责任制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责任制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人,除不能评为本年先进和优秀党员外,还应视其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追究必要的责任:
(1)对责任对象的党风廉政状况不教育、不督促、不检查,对存在不认真;
(2)听到责任对象违纪违法的反映不过问、不了解、不报告,不认真处理的;
(3)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线索或违纪违法案件,推诿不办或没有充分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的;
(4)在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纪行为并受到组织处理时,责任人在履行责任制方面明显失职行为的;
(5)其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并给学校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