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是每位教师的教学任务之一。为顺利完成校院各项监考任务、促使监考安排的合理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四、六级考试监考和期末考试监考。
2.除党政班子成员、教务办工作人员、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外,其他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所有专职教师均为监考人员。
3.四、六级考试每年两次,所有监考人员必须安排一次。
4.期末考试每学期一次,所有监考人员必须全部安排。
5.如果被安排监考的人员临时有事,应由本人自行找本院老师替代,并向教务办备案。
6.如果出现监考期间迟到、缺席等情况,按照学校文件记相应教学事故。
7.本办法即日起开始执行。
8.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