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激发内部活力,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最权威的全网担保平台人员经费二次分配与管理办法》(试行)(豫工院人[2014]228号)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经学院研究,特制定学院人员经费二次分配与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分配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事业单位和学校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教学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2、本方案由工商管理学院党政联席(扩大)会议和学术委员会负责为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各种岗位的分配关系,促进学院创新发展。
(二)分配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分配办法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都要通过座谈会、召开职工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获得多数人同意。分配办法由领导班子集体和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报学校批准,并在学院内公开,确保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合法权益。
2.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原则。实施二次分配过程中,在确保教职工按时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科研、管理任务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与教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教师及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对受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和请病事假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可按分配办法减发、停发绩效工资。
3.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原则。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教师、管理等不同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专业技术、管理、实验等岗位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目的是发掘教职工潜能,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内部工作活力,推动创新发展,提高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
学院所有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职工(含合同制人员)。
三、用于二次分配的经费
1、30%奖励性绩效工资。经费总额约为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的30%,用于支付教职工完成基本工作量的费用。
2、岗位基础津贴。学校按每人每月600元核拨,学院将其中30%部分用于二次分配,教职工完成既定任务目标且无缺勤、无事故者预发岗位基础津贴的70%,岗位基础津贴预发扣除部分及预留部分用于二次分配。
3、其他收入。学院举办培训班、开展科技服务、接受捐赠等收入留存部分(以校财务处代管账户数据信息为准)的50%用于二次分配。
四、分配办法
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30%的岗位基础津贴实行分项核算,分项管理。
(一)30%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30%奖励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支付教职工完成基本工作量的费用。发放依据是《最权威的全网担保平台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及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完成情况。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和高水平奖励项目可以互相打通,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的超出部分可以相互冲抵,但最高只能冲抵50%。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以教务处、科研处核算为准。其中教学、科研工作量的核拨比例为77%:23%。兼职教师可以选择管理或技术岗位,由学院进行考核,处级干部由组织部统一考核。选择技术岗位的管理人员须完成规定的岗位任务,否则自动转为执行相应管理岗待遇。
专职教师额定教学工作量为280学时/年;专职教师科研额定工作量见下表:
专职教师科研额定工作量
职称(学位) |
科研额定工作量 |
教授 |
120 |
副教授、博士(具有教授职称的博士除外) |
80 |
讲师 |
50 |
1、教师全年完成或超额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的,将全额发放30%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学、科研工作量相互冲抵后,仍然没有完成基本工作量的,可按比例扣减,完成工作量大于50%而小于100%时的扣减比例按下面公式计算:
扣减比例(%)=[(冲抵后仍未完成的教学工作量/额定教学工作量×77%)+(冲抵后仍未完成的科研工作量/额定科研工作量×23%)] ×100%
个人扣款金额=扣减比例×个人30%奖励性绩效工资
全年完成工作量小于额定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的50%者,将停发全年的30%奖励性绩效工资。
兼职教师须完成专职教师额定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基本工作量的50%,实验教师参照兼职教师进行考核。
2、管理岗位人员根据岗位工作职责和任务,依据学校年终考核办法从德、能、勤、绩等方面来进行考核。人员完成预定管理任务,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者,全额发放30%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或者不合格者,按照学校规定扣发、停发全年的30%奖励性绩效工资。
3、人员因旷工、请假、教学事故、行政处分等事项违反学校规定,扣发或停发30%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办法按照《最权威的全网担保平台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执行。
2、二次分配办法
二次分配金额为全院扣款总和,用于奖励超额完成学校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或冲抵后超额完成基本工作量的教师。以学院受奖励教师全年度教学、科研超额总量为基数,个人超额工作量占超额总量比例计算二次分配金额。
个人二次分配金额=(个人超额工作量/全院超额总量)×二次分配总额
(二)岗位基础津贴的发放
1、岗位基础津贴预发部分发放的依据是劳动纪律、工作态度等。人员完成既定任务目标且无缺勤无事故者,每月预发70%的岗位基础津贴,剩余30%作为预留部分用于二次分配。
2、人员出现旷工、请假、教学事故、行政处分等情况扣发(从预发70%的岗位基础津贴中扣)、停发岗位基础津贴。具体情况如下:
(1)事假1天,扣发月岗位基础津贴50元,事假累计达10天以上停发当月岗位基础津贴;病假不扣发(病假病假需持地市级以上医院或我校医疗室诊断证明方可),否则按事假处理;但当月病假累计达15天以上停发当月岗位基础津贴;旷工1天(半天按一天计),停发一个月岗位基础津贴;旷工2天,停发两个月岗位基础津贴;依此类推,直到扣完当年岗位基础津贴为止。
(2)发生一次教学事故或受到一次通报批评者,扣发1个月的岗位基础津贴;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及其以上教学事故,或受到两次及以上通报批评,或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人员,停发半年的岗位基础津贴;情节严重的,可视情节轻重停发全年岗位基础津贴。
(3)教师因私调停课每学期不得超过4学时,超出者每学时扣50元,因公或病假调停课不扣款。
(4)未按学院要求按时提交相关材料及在学校、学院检查中出现严重问题者,校级每次扣400元,院级每次扣200元。受到学校、学院表扬的分别奖励500元、200元。
3、二次分配办法
岗位基础津贴预留部分和扣除部分主要用于奖励教师在学校额定工作任务以外,在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实验室建设及学院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所有学校额定工作任务以外的需由教师完成的工作均以课时计算(与学校教学工作量课时无关),以学院年度总课时为基数,计算出二次分配课时标准,以个人参与相关工作的课时数与课时标准之积为个人二次分配金额。教师岗与管理岗分开考核,教师岗预留部分和扣除部分用于教师二次分配,管理岗预留部分和扣除部分用于管理人员二次分配。人员完成既定岗位工作职责和任务且无缺勤无事故者,可预先奖励30%岗位基础津贴的50%。
二次分配金额=岗位基础津贴预留总额-预先奖励金额+扣款金额
总课时=年度内相关工作课时总数
二次分配课时标准=二次分配金额/二次分配总课时
个人二次分配金额=个人参与工作课时数×二次分配课时标准
4、二次分配工作量认定办法
(1)编写、修订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实习实训大纲,每份大纲4课时;
(2)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计15课时,参与成员共同分配;
(3)课程建设:建设、申报一门重点课程或精品课程计 15 课时,课程组成员共同分配;
(4)试卷复核:每次考试前后,需对学院全部试题的A、B卷进行命题检查,考试后复核考试课试卷,每门课计2课时,教研室教科办各1课时;
(5)论文检查:毕业论文课题申报后,需对课题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每10个题目 1 课时,由检查组成员共同分配;论文工作完成后,对论文格式规范性进行检查,每4篇计 1 课时,由检查组成员共同分配;
(6)实验室建设方案拟定、调研、招标文件编写、招标等每项 15 课时,由参与成员共同分配。
(7)开放实验项目建设:开发一个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并实施计 10 课时。
(8)新建一个合格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计 10 课时,维系一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计 2 课时/年。基地负责人主要负责在我院学生需要外出实习实训时与基地联系、协调并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求。
(9)学科竞赛:一次本科学科竞赛省级计 6 课时,国家级计 15 课时主要用于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学校另有经费的项目不重复计算;
(10)向校、院或者媒体提供新闻稿件并被采用,扩大了学院的正面宣传影响的每次计2课时,被知名媒体采用的正面报道每次计10课时;
(11)学院、教研室安排的本人岗位职责范围以外、工作量较大的临时性或突击性工作及其他额外工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学术委员会对每次的任务课时数进行认定。
五、 高水平平台建设集体奖励办法
高水平平台建设奖励一般由学时和奖金构成,奖励中的学时在项目组成员间分配,具体方案由高水平平台建设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实施;奖励奖金的70%用于在项目组成员间分配,实施方案同上,剩余30%用作学院高水平平台建设发展基金。
六、其他事项
1、本方案自2016年3月1 日起执行。凡学院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解释。如遇上级有新政策,按照上级新政策执行。